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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释纪说法 | 自觉拒绝公款旅游

[发表时间]:2024-04-25 [浏览次数]:

【案例简述】

某县一局长黄某主持召开办公会议,提议并决定在五一劳动节期间,以机关工会春游名义组织职工赴省外A地多个景点参观旅游。为规避监管,该局以到B地开展红色教育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。后该单位委托旅行社安排一行20余人到A地多处景点游玩,未实质开展红色教育活动,相关费用在工会经费中列支。黄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,其他参与者分别受到相应处理,并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。

【案例解析】

  1.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,“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、考察调研、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”,“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”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,公职人员“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”,“情节较重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严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”。《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》第八条规定,“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,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。”黄某等人的行为违反《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违犯党的廉洁纪律,应承担党纪责任,同时也构成职务违法。

  2.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七十七条第四项规定,“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”,“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”。黄某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决定组织公款旅游,构成集体违规,相关支持该决策的人员均违犯党的组织纪律,应承担相应党纪责任。

  3.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一十五条也规定,“改变公务行程,借机旅游”“参加所管理企业、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,借机旅游”“以考察、学习、培训、研讨、招商、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(境)旅游的”,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均违犯党纪,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
【案例启示】

习近平总书记强调,“要以刚性的制度约束、严格的制度执行、强有力的监督检查、严厉的惩戒机制,切实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”。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,要有效防治隐形变异现象,精准发现、从严处理借培训考察、党建活动等名义公款旅游问题。党员、干部要学纪知纪明纪守纪,拒绝使用公款、套取公款或者安排下属单位使用公款支付的“公款游”,拒绝以培训学习、考察调研等公务为名的“借壳游”、借公务之机的“搭车游”等隐形变异行为,从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。

审核:李岩

(来源:中财纪委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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